教代会教师代表比例
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60。根据查询教育部网站显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60。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律师解析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什么
律师解析 教师法 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二章 《职权》第七条):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育部于2011年11月9日召开的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名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第32号文件。这份规定得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认同,现予以正式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亲自签署了这份规定,标志着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学校如何成立教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占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八,学校党、政、工、团应是代表,但所有的领导都不能直接进入教代会,他们必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2011年12月规定的职权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根据查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得知教职工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等项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该比例为60%。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得知,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60%教师代表指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职能部门、高等学校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师。
民法典教师法条例?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5%的比例民主选举产生,由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后,报学校党支部批准方可生效,认定为合法代表,确定会议程序主持召开大会,每届代表任期两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代表大会一次。
教育部近日出台《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旨在深化教育领域民主管理,强化教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现代化学校治理体系。这一制度不仅适用于公办幼儿园和学校,也对民办及合作办学机构提供了有益借鉴。《规定》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核心形式,必须建立并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
教代会是什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这一性质,是由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代表性、群众性、法律赋予的权威性所决定的。
教代会的法定人数有两个含义。一是召开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二是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这里所讲的全体教职工代表,是指应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所有教职工代表的总数,包括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和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席的正式代表。
教代会的成员是由教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而工会则是由自愿加入并履行会员义务的教职工组成。6. 在职权范围内,教代会对学校管理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而工会组织则不具备这种决定权。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 权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